倒卖海洛因从中牟利 构成犯罪,两男子蹲监并被处罚金

  平安宾阳网讯(通讯员 甘园 蒙天富)近日,宾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件,判处王某喜有期徒刑1年6个月,并处罚金15000元;判处田某岳有期徒刑1年,并处罚金10000元。

  2020年11月24日15时许及次日9时许,王某喜在横县(现横州市)横州镇某村一出租屋内,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先后将3包毒品海洛因、1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田某岳。两次交易后,田某岳均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毒资转给王某喜。

  2020年11月25日16时许,田某岳在微信收到黄某辉转来的250元后,在横州镇茉莉花大道某工地附近将从王某喜处购买的1包毒品海洛因转卖给黄某辉。次日17时许,民警抓获黄某辉并扣押了剩余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0.07克。经鉴定,从涉案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。

  宾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,王某喜、田某岳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,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。法院根据二人的犯罪事实、犯罪情节、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,对他们作出相应的刑罚判决。

  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,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无论数量多少,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,予以刑事处罚。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鸦片不满200克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王某喜、田某岳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,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。王某喜、田某岳贩卖海洛因不满10克,故法院在“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”的幅度内对其量刑。